中新網重慶2月21日電 (鄭雪嬌 蔣青琳)女子簽訂轉讓預購房協議後反悔,最終輸了官司又賠錢。記者21日從重慶榮昌法院獲悉,被告人張某需退還李某合同轉讓費42000元,並賠償李某房屋差價損失222960元。
  2006年,張某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認購合同購買住房一套,並繳納了首付款35000元。之後,開發商因經營狀況惡化進入破產程序。見交房無望,2009年2月20日,張某與李某簽訂了《預購房轉讓協議》,以42000元的價格將該預購房購買權轉讓給李某,並約定達成協議後,該購房的權利義務與張某無關,之後該房是否修建、升值或貶值都與張某無關,且在更改戶主名字時,張某有義務協助李某更名。協議簽訂後,李某支付了張某42000元轉讓款。
  之後,另一開發商參與了原開發商公司的重整並建成了該樓盤。2011年10月25日,張某與新開發商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李某要求張某履行協助更名義務,但張某一直不予理睬,遂將張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其與張某簽訂的《預購房轉讓協議》有效。
  經法院一審、二審,最終確認該轉讓協議有效。判決生效,但張某未按協議履行義務,繼續接房併進行裝修。近日,李某見要房無望,遂又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轉讓費以及賠償房屋價差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以實際行為表明不履行其與李某簽訂的轉讓協議,已構成根本違約,李某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同時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李某支付的轉讓費應予返還,且李某可要求張某賠償其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根據該房屋現有市場價值357800元與合同實際履行原告應支出134840元的差額,李某的房屋價差損失應當是222960元,以及鑒定費3580元,應由張某賠償給李某,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女子簽協議轉讓預購房後反悔 判賠巨額房屋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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