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李志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市委書記怎麼辦?市委常委怎麼辦?市紀委怎麼辦?各級黨委(黨組)怎麼辦?國慶節後上班第一天,中共晉城市委下發兩個文件,從制度層面給出了答案。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 “十八條”(試行)的通知》和《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意見 (試行)》,“十八條”7章32款,重在明晰和釐清市委常委會集體領導責任、市委書記第一責任人責任、市委常委“一崗雙責”責任和市紀委的監督責任,實現帶頭履職,以上率下。比如:市委常委會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簽訂目標責任書,明晰職責,細化任務,簽字背書;要安排部署全市反腐倡廉專題教育活動;要召開會議聽取專題彙報,召開民主生活會,解決突出問題等。市委書記作為第一責任人,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總責。每年要集中兩次對市委常委、市人大、政協主要領導和縣(市、區)委書記進行個別廉政談話;每年要作一次專題報告,集中進行兩次“兩個責任”履行情況檢查;還要及時聽取重大案件查辦情況彙報,對案件查處作出安排。市委常委履行“一崗雙責”責任,每年對所在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和分管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一次個別廉政談話,在分管範圍(系統)內講一次廉政黨課,進行一次專項檢查等。
  《意見》還對各級黨委(黨組)落實主體責任、各級紀委(紀檢組)落實監督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各級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嚴格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班子成員認真履行“一崗雙責”,要求各級紀委(紀檢組)堅持鐵腕執紀、嚴懲腐敗,切實履行監督責任。
  為了確保“兩個”責任的落實,《通知》和《意見》在強化考核機制、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的同時,更加突出責任追究。對領導不力、履職不力導致不正之風滋長蔓延和發生腐敗問題者,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實行責任倒查,追究黨委(黨組)書記的主體責任和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的監督責任,做到有錯必究、有責必問、問責必嚴。  (原標題:優化政治生態·致力弊絕風清:晉城出台18條踐行廉政建設兩個責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j23hjgkc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